房企代收费用如何进行涉税处理?来源:瀚桥财务咨询网址:http://www.hqcwzx.com
重点关注房企代收的租金、补贴、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水电开户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理产权证费用(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等代收款项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条规定了下列项目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同时,36号文附件一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综上,增值税销售额的判定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且代收款项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房地产公司代收费用除代政府收取的规费并全额上缴财政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均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并入增值税计税依据。 |